企业等级: | 商盟会员 |
经营模式: | 商业服务 |
所在地区: | 河南 郑州 |
联系卖家: | 周主任 女士 |
手机号码: | 17637188688 |
公司官网: | anbolvsuo.tz1288.com |
公司地址: |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世贸大厦A座12层 |
正所谓“一日夫妻百日恩”,但现实中有不少夫妻在离婚中都为了财产问题而反目成仇,势必要把一分一毫分得清清楚楚。
现行《婚姻法》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,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。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,必要时亦可不均等,有争议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。
北京市安博(郑州)律师事务所从法律***、企业类别、律师业务类型等各方面对团队成员进行精细的分工,以便为客户提供对口的、更加***的法律服务,帮助客户解决诸多法律难题,比如婚姻家庭纠纷,受到了人们的一致肯定。
由于很多人对于《婚姻法》了解的不多,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就离婚的条件协商不一致,就会出现婚姻家庭纠纷,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?
1、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2、实施家暴或迫害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3、有涉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4、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5、一方被宣告失踪的;
6、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从而难以共同生活的。
如果一方要离婚,对方拒绝同意的话,可以到【郑州安博】进行咨询,我们有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***律师队伍,能够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相关规定,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,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,快快来电咨询吧。
在婚姻家庭纠纷中,如果双方出现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,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?下面随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,希望下面的信息可以给你带来帮助!
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,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,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,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。
【北京市安博(郑州)律师事务所】以严格的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、双人复核制度、诉讼、非诉业务质量监督制度、我们帮助您解决问题!
北京市安博(郑州)律师事务所 电话:0371-55370037 传真:0371-55370037 联系人:周主任 17637188688
地址: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世贸大厦A座12层 主营产品:合同审查,婚姻家事,知识产权,劳动与社会保障,政府采购与招标
Copyright © 2024 版权所有: 天助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:粤B2-20191121
免责声明: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,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。天助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。
您好,欢迎莅临【郑州安博】,欢迎咨询...